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
一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规定,对已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。

二、在分管院长领导下,由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销毁领导小组。

三、已满期限的档案由原立卷部门进行初鉴,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的意见,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查决定。

四、将档案鉴定意见登记造册,经分管院长批准后,方可存毁。

五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